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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购置税要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在征求你们的意见

2017-8-12 09:50| 发布者: 鹿鹿酱| 查看: 449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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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017年9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纳税人。《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规定,明确车辆购 ...


2017年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017年9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规定,明确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第一条、第二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第三条)


此外,《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对应税车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作了明确。考虑到国家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有相关规定,且随着情况发展变化会做出调整,为避免因技术标准调整而频繁修改法律,《征求意见稿》不再附该表。


(三)关于计税价格。根据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确定方法:一是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是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应税车辆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税款之和;三是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是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第六条)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同时,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第七条)


(四)关于税率。《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即维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确保税法平稳实施。(第五条)


(五)关于应纳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四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是考虑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要用于建筑施工等专项作业,不以载人或者载货运输为主要功能,因此,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是国务院批准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汽电车辆等临时性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可继续授权由国务院决定。(第十条)


(七)关于税收征管。《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没有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以及完税、免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改变了《条例》“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的实时交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征纳税情况的有效管理,无须再采取验证纸质完税证明的管理方式。(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的规定,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征管协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第十五条)


(八)关于退税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有利于依法管理退税行为。(第十七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和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近日,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出现了误区,有人以为摩托车要取消购置税了。但其实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我们可以明确发现,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4类,农用运输车已经免除了购置税,但是摩托车并不在免除购置税的行列当中。


虽然取消摩托车购置税是大家的心愿,但事实是并没有这样的内容、规定,大家还是不要过分解读。


不过,既然国家税务局公开征求意见,广大车友也不要浪费这样的好机会,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也能为摩托车购置税出一份力,说不定真能影响一些决策呢?




提意见方式: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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